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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重點介紹】(新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報告人: 張志豪 主任

一、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從事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應防止勞工落水或備有溺水救生設施,包括使勞工著用救生衣、備置足夠數量之救生船艇、輕艇、救生筏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作業安全管理相關事項,並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護欄前方二公尺內禁止使用梯子等從事作業,並不得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因護欄增加高度或已採取適當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垂直淨空高度不足三點八公尺者,不得採用供繫掛安全帶之水平安全母索,繫掛安全母索之相鄰支柱間應限制一定距離,以兼顧移動性及安全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背負式安全帶※解釋:乃基於「落下淨空」之考量,否則使用者有碰觸地面摔斷腿之虞。

五、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等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以避免因構築強度不足而肇災(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六、施工架與建築物應妥實連接,因工作需要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者,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七、懸吊式施工架之懸臂架及受力構件應具充分強度,確實安裝、繫固,並規範其鋼索、鏈條、纖維索等安全事項,以強化懸吊式施工架之安全性能(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八、系統式施工架之構件連接方式、材料、管徑、厚度、續接端強度、表面處理、輪盤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標示及檢驗,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新增第六十條之一)。

九、擋土支撐之拆除,應擬訂拆除計畫據以執行;拆除壓力構件時,應俟壓力完全解除,方得拆除護材(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十、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或撐桿予以支持,以防傾倒(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十一、橋樑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所用之支撐架或工作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損傷、變形或腐蝕;型號不同之錨錠鋼棒應標示區別,以免誤用(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十二、塔式起重機、伸臂伸高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等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勞工作業,且雇主應擬定作業計畫規範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以加強作業安全管理(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重點】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114 勞安1字第0990146800號修正部份條文

第一章總則 2條:

營造業區分為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3條: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各類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表

第一類事業單位(營造業之專業單位)

1.      規模(勞工人數背負式安全帶)未滿三十人者:應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3.      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4.      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以上。

5.      五百人以上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兩 人以上。

3-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在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4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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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


【勞檢查核重點】

門禁管制與作業管制之實施:

管制項目大致可分為三類,即人員(包括勞工、訪客等)、施工機具設備(包含車輛機械)及物料(含工程材料、假設設備材料等),人員管制之目的在確保進入管制區的人員具有一定程度的安全知識及必要防護具等。在工地大門前的管制最低標準即是勞工應曾受六小時以上安全教育訓練(所以識別證發放之條件至少應包含六小時教育訓練紀錄、體格檢查合格、勞工保險卡、工安紀律承諾書等)。在施工機具設備方面,至少應有法定安全裝置及法定安全資訊(如物質安全資料表)。物料的安全要求,如假設設備之構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條文規定,工程材料如油漆內含有機溶劑者應有安全資訊等。


【課後討論重點】

1.勞工安全在近年積極推廣下,有相當大的進步,希望各工地能在勞安重點項目繼續努力。

2.勞工安全著重於宣導,應於廠商進場前施行教育訓練,並針對施工進度、勞安要點簽認以示負責。

3.工地應隨時備妥經簽章確認的強度計算書,此為公共工程查核重點。並應注意工地安全索與安全網的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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