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式施工架標準作法及檢查重點說明」
Ø中華民國96年05月18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4字第0960150516號。
1. 「框式施工架標準作法及檢查重點之說明」已公告於勞委會網頁。
一、勞動檢查針對施工架重點缺失之處置方式:
1.移動式施工架之標準作法依本會94年5月18日 勞檢4字第0940026274號函發布之移動式施工架組配作業指引辦理。
說明:(1)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及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應使用內梯式之移動式施工架。
(2)採外梯式之移動式施工架,高度2公尺以上之垂直固定梯,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2項規定採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垂直固定梯並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規定,具有堅固之構造、等間隔設置踏條、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及梯子之頂端應突 出板面60公分以上。
2.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應鋪滿密接之板料使無墜落之虞,搭拆施工架應設置安全母索及使用安全帶、施工架外側應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止墜落設備。
說明:搭拆施工架除使用水平安全母索及安全帶防止搭拆架勞工墜落外,亦可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2項規定要求採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至於斜籬組拆作業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2項規定辦理。
3.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與結構體間之開口如設置補助板料或長條型人員防護網防墜,所預留之作業寬度應在20公分以下。
說明:長條型人員防護網之兩側應穿以粗邊繩且綁固於三角架上使其牢固及增加強度。補助板料或長條型人員防護網因強度及張掛方式不同於施工架之板料或國家標準之安全網,每層施工架均應設置以有效防止人員墜落。
4. 施工架高度1.5公尺以上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
說明:施工架步行距離30公尺 內設置上下樓梯,即每間隔60公尺 應設置一上下樓梯。
5.高度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說明: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背負式安全帶40條所稱之設計,除考量自重、外加荷重等因素實施結構計算外,如懸臂式施工架之三角托架、螺栓之尺寸、數量等,壁連座之位置、強度等有關施工架結構強度之構材,亦應繪製組立圖說。
6.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配作業,應指定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負責監督指揮施工。
7.施工架之垂直方向5.5公尺、水平方向7.5公尺內,應設置壁連座、角鋼、鋼筋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說明:壁連座、角鋼、鋼筋等之尺寸、與構造物連接之強 度、設置之間距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人依結構力學原理計算及繪製組立圖說。
二、96年5月1日 起開工之工地(依開工報告書認定)或修繕作業等所搭設之框式施工架檢查重點:
框式施工架之安全檢查重點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檢查項目亦應包含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國家標準之項目如下:
1.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側應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說明:兩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如外牆作業需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時(拆除之範圍以一層樓之高度為限),應先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人考量拆除後之安全性,每層施工架應先設置補助板料或長條型人員防護等防墜設施後方得拆除,作業完成應即復原。
2.板料間及板料與施工架間之縫隙不得大於3背負式安全帶公分。
3.板料(附工作板橫架)應設金屬扣鎖及防脫落鉤。
說明:有鑑於現有部分板料並未設防脫落鉤,安全替代方式為板料之金屬扣鎖與立架之橫材結合處,用2條12號鐵絲以45度綁結,鐵絲尾端旋轉3圈以上固定,以避免脫落或位移。
4.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施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可調型基腳座鈑。
5.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如插銷(腳柱接頭)等。
6.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7.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8.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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